办事处欠的经济补偿可以向公司要吗?


我曾经是一家上海公司武汉办事处的员工。我走的时候,办公室负责人给了我3500元的经济补偿,当时我怀了孩子。欠条原件为:“某上海公司武汉办事处欠款3500元,此证明加盖公章,并有办事处负责人签名及身份证号码。但上海公司总部并未回复此事。 我想问一下,前办公室的负责人离职了,我可以向总公司要回我的钱吗?我已经向总公司要这笔钱了,但是总公司还没有给我答复。我想问一下,我可以请上海劳动部门仲裁这个事情吗? 答: 你没说是谁提出她的辞职,所以这篇文章就不讨论她辞职的合法性了。 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,你们事务所欠她的经济补偿金是劳动争议还是民事纠纷。 所谓劳动争议,是指由劳动关系引发的一系列争议,包括工资、休假、工伤、劳动合同等争议。在这种情况下,你得到了公司的经济补偿,因为你离职了。但该处并未否认经济补偿,双方同意支付3500元。然而,该办公室不愿意支付经济赔偿,只是说这是欠条形式的欠款。至于单辞职的赔偿,是你和上海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造成的。如果有赔偿的争议,显然是劳动争议。但本案的不同之处在于,办事处对经济补偿没有异议,办事处也认为应当给予经济补偿。对经济补偿金不存在争议,即双方不存在劳动争议。争议在哪里?争议在于那家事务所借据的支付。借条上注明办公室欠你的钱没有还,所以这是双方的借贷关系,属于民事纠纷。 劳动争议应当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,时效期间为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。民事纠纷不在此列。民事纠纷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,诉讼时效为2年,即办公室负责人写下这张借条后2年内你有权向公司索要欠款。 其次,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份来自办公室负责人的欠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。 办公室是公司的代理机构。一般来说,它只做一些研究和联系工作。法律明确规定办事处不能从事经营活动,但法律并没有否定办事处与他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效力。因此,因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债务应在法定债务之列。从借条项目来看,你办公室的这张借条是比较完整的,有办公室的公章和负责人的签名。这张借条仍然有效。 再次,我们来分析一下借条的法律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。 你担心你办公室负责人换了,就没人承担他的欠条了?其实这是对谁该承担法律责任的误解。办公室负责人在这张借条上签字盖章,负责人就代表了办公室,其法律责任应由派出这张办公室的公司承担。负责人的这种行为不是个人行为,是公司行为。办事处的债务由公司承担,这是由办事处本身的性质决定的。他只是一个代理机构,没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。办公室的行为最终会归入公司的行为,公司要承担办公室的法律责任。 以上三个问题分析清楚了,你的问题就解决了:当然你可以找上海的总部把他的钱要回来。当然,要注意不超过2年的时效期限,并且在索要时尽量留下证据,以便重新计算时效期限。如果解决不了,就不要去仲裁,而是去公司总部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因为这本身就是民事纠纷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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